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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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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jfy  发布时间:2023-12-28 12:21:45 打印 字号: | |

濠江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法保护,立足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通过专业化审判,根据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政策,依法严惩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既有《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施行后,首发《家庭教育令》的案例,也有因家长“打骂式带娃”行为,颁布人身保护令的案例。有的案例所涉及的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能够反映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动向,如惩治校园欺凌、积极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相关案例,值得社会各界关注。

一.以《家庭教育令》督促履行法定职责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是一名刚满十六周岁的在校高中生,交友不慎,在假期伙同他人凌晨3时参与抢劫。被告人曾某的监护人未能根据其所处年龄和个性进行引导,做到有效陪伴,尽到监管责任。

2.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对被告人曾某判处刑罚,适用缓刑外,对于被告人曾某的监护人存在的监管失职等问题,发出了《家庭教育令》,提出严正告诫。曾某监护人承诺严格履行监护、管教责任,亲自养育、严慈相济,让孩子行正道。

3.典型意义

本案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濠江法院介入调查未成年人被害人家庭、生活情况,并向被害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的首起案例,积极延伸督促家庭教育的职能,彰显司法温度。


二、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

1.基本案情

陈某与杨某离婚后约定轮流抚养女儿小杨。现年15岁的小杨是某学校初三级学生。2022年2月11日,杨某因对小杨填报入学志愿不满便殴打小杨并致小杨身体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破损、渗血”。经法医鉴定小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小杨为此向法院申请出具人身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杨某因对儿女填报入学志愿不满便殴打女儿并致其身体受伤,由于杨某仍为小杨的直接抚养人,小杨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仍面临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小杨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杨某骚扰、跟踪、接触、威胁小杨并禁止其对小杨实施家庭暴力。

3.典型意义

实践中,父母侵害其子女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父母亲滥用监护权对子女发泄自身不满,将自我的负面情绪加诸于子女身上,让子女生活在家暴的阴影中,已对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对家长“打骂式带娃”行为依法予以制止,迅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震慑施暴者。

三. “管教不当”应担责

1.基本案情

专门学校的教官及辅警在校协助开展学生看护、管理期间,因学生小宾违反学校纪律,多次、连续采取殴打、体罚等手段对小宾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致使学生小宾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其中身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标准。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宇、刘某樟、洪某良身为学校外聘教官,被告人李某鑫身为学校驻校辅警,对负有看护职责的未成年学生实施虐待殴打,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禁止四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3.典型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虐待被看护人罪,该罪主体主要是指除“监护人”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管、照顾义务的人。本案被告人在承担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任务的全寄宿制公办专门学校担任教官、辅警,协助学校教育、管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不能因其学生不听管教、行为不良而“以暴制暴”。

四.司法建议引导学校预防校园霸凌

1.基本案情

马某、陈某,原系某职校中职部学生,在校期间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实施了侮辱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陈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为避免校园欺凌发生,濠江法院向该职校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学校加强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健全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提高法治意识等。

3.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社会、家庭、学校存在宣传教育缺位、监管预防缺失等不足,濠江法院向学校发出预防校园欺凌、校园安全防控的司法建议,建议定期开展学生法治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安全监管,严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尽可能杜绝此类犯罪再次发生。

五、探望权行使应注重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1.基本案情

林某与陈某于2017年12月4日,被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2021年1月28日,林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探望儿子、带儿子外出游玩、过夜。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自然形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林某与陈某离婚后,婚生子虽由陈某抚养,但林某仍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林某探望儿子的时间、方式,应以确保原告与儿子稳定的父子感情交流,不影响儿子的日常学习、生活,有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儿子常年未与林某共同生活,且面临升学压力,林某要求带儿子外出过夜暂时不具备现实条件,故判决,林某每月第四周的周日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可以到陈某的居住地探望儿子一次。

3.典型意义

探望权不仅是父母中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更是孩子享受未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关爱、抚养的权利,认定探望的时间、方式,并且根据儿童的成长需要变化,适时变更探望方式,从而更好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案展现了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充分考虑家庭情感作用,为离婚双方的后续相处和子女健康成长提供最优解决方案,体现司法的人性关怀。


六、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 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1.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婚后生育一对子女。2021年2月,原告吴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子女由其直接抚养。诉讼过程中,法院询问原、被告子女意见,其兄妹俩均希望以后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并希望其俩人由父母轮流抚养。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本案子女抚养问题,鉴于原、被告的子女正值青春期,心智有待成熟,非常需要来自父母共同的关心和爱护,其兄妹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现仍希望以后兄妹俩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并由父母轮流抚养,又因本案原、被告均居住生活于本辖区,具有轮流抚养子女的现实条件,故由原、被告轮流抚养子女可均衡照顾原、被告双方及子女的亲情。因此,法院确定原、被告子女共同由原、被告轮流抚养,轮流抚养期限为半年。原、被告各自直接抚养子女期间内的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同时,法院确定原、被告在未直接抚养子女期间,可以探望子女。

3.典型意义

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各种因素,慎重对本案的抚养权纠纷作出处理,系对轮流抚养制度的有益实践。该判决打破了在子女成年或者独立生活之前只能由一方独立抚养的做法,使抚养方式更为灵活,也避免了抢夺子女抚养权伤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儿童最大利益。此种抚养方式不仅满足了兄妹之间的情感需要,同时也降低了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在最大程度上给孩子一份完整、美满、幸福的童年。

七.首例全面支持涉未刑事附带民事未成年人的诉求

1.基本案情

被告人阿深因到阿初家中做泥工认识其精神发育迟滞及聋哑的女儿阿华,后多次到阿初家中对阿华实施侵犯,致使阿华怀孕。在诉讼过程中,阿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机关支持起诉。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深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其怀孕,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深有期徒刑十三年,并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阿深承担未成年人被害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全部损失。

3.典型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受理,但本案中,被告人性侵未成人,本身是一种性剥削,自然存在精神损害,严厉的刑事处罚仍不足以弥补被告人行为对未成年人所造成的身心创伤,被告人也当庭表示愿给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为最大程度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切身权益,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八、“未”爱封存,“无痕”回归

1.基本案情

辍学少年小姚及陈某、曾某等4人携带刀具结伴看日出 ,途中阿海和小姚商议“吃掉 ”路上好看的摩托车。后陈某搭载小姚、曾某搭载阿海驾驶摩托车冲向路上碰到的驾驶摩托车的杨某才、杨某强,并使用刀具等对两人进行殴打,造成杨某强轻微伤,杨某才轻伤二级。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姚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系未成年人、自首、取得谅解及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案件生效后,濠江法院对涉案未成人的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3.典型意义

本案落实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缺乏法律意见,犯罪往往带有很大的偶然性。由于前科报告制度的存在,未成年人已被贴上“罪犯”标签,不利于重新融入社会生活。通过记录封存和限制查询范围,最大限度减少轻罪前科信息扩散,帮助未成年人去除标签化,顺利入学、就业,重新回归社会。

九.“临时家长”解决涉罪未成年人监护缺位的司法保护

1.基本案情

未成年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流窜在汕头、潮州等地,多次持械,盗窃他人摩托车。其中,在濠江区某地下车库作案时,遇被害人王某钦等小区保安员拦截,李某贵见状手持一把开山刀向拦截保安员挥舞,威胁恐吓保安员后各自逃跑,期间,唐某和赵某江驾乘摩托车刮倒王某钦,造成其手掌、膝盖受伤。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的父母不在身边,也找不到合适监护人,法院从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指派工作人员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合适成年人出席法庭,并委托区司法局为其指派辩护人。

3.典型意义

“合适成年人”是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家长不能或不愿到场的情况下,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人代为,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有效解决了涉罪未成年人监护缺位时的司法保护问题。

十. 合力助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

1.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窜到某住宅处,见到被害人未成年人小如和小林在房间内玩手机,遂产生不法意图,对小林实施侵犯行为,事后逃离现场。

2.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奸淫未满十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被告人郑某濠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实施侵害行为的被告人已被依法追责,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仍需高度警惕。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发生,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濠江法院向有关卫生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卫生部门立即对照,督促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履行报告责任,并详细列举了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的具体做法,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

3.典型意义

濠江法院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通过办案关注、思考类案成因,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合力助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hjfy
责任编辑:hj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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