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濠江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广澳街道某社区居委会书记兼主任职务期间,先后将该居委集体建设住宅用地57余亩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了共计460多万元的土地转让款。
濠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法规,以居委会的名义非法转让土地,情节特别严重,侵犯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其身为社区居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因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