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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环境污染,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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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濠江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6-03 17:04: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濠江法院审结一起违法排放电镀污水案件,四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赖某、温某、徐某受人雇佣,先后到红旗社区一凹印版材电镀加工厂非法进行辊筒酸洗和电镀,作业期间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村内排水沟进入大海。后经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厂排放的废水样品监测项目超标,其中六价铬超标297倍、总铬超标83.8倍、总铜超标5.88倍、总铅超标12.3倍。


判决:犯污染环境罪

濠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赖某、温某、徐某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法律法规,明知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毒有害,未经无害化处理而直接排入地下管道,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受同案人雇佣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其所犯罪行并当庭认罪,可给予从轻处罚。

濠江法院遂当庭判决,以被告人刘某、赖某、温某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废水直排危害大,严重污染必追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被告人刘某、赖某、温某、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法律法规,明知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毒有害,未经无害化处理而直接排入地下管道,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那些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保护于不顾,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必将难逃恢恢法网。




责任编辑:濠江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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