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汕头市某香业科技有限公司及韩某(该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因拖欠员工报酬,被濠江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刑罚。这是濠江法院审判的首起该类案件。
2016年6月,吴某、许某等10名工人向汕头市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投诉,称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汕头市某香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查证后,于2017年1月责令该司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该司并未理会。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经查发现韩某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已于2016年12月逃匿至重庆市,并变更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2017年12月1日,韩某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核对,该司拖欠员工工资总额为13万余元。在审查起诉期间,该司支付了全部员工的工资,并取得员工谅解。
濠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汕头市某香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该司及韩某已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时取得员工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该司罚金5千元,韩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此外,韩某还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万元,最终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5万元。
法官说法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进了刑法,本案被告人就是因逃避义务,拒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构成此罪而被判处刑罚。因此,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要正确面对、妥善解决困难,而不能采取逃避、拖欠工资等错误方式进行处理,否则将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