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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4只野生鸟被判三个月十五日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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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濠江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4-09 09:04:04 打印 字号: | |

本以为在农田中捕几只鸟没什么大不了,最终却惹上官司,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月18日,濠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

2018年9月初开始,被告人谢某在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河北居委石音坑水库旁农田中,使用电子诱捕

装置及张网捕鸟的方法,进行非法狩猎。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谢某在该处捕获野生鸟3只,并在潮阳区棉田村收走一只被鸟网缠住的白鹭。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捕获的4只野生鸟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供其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现已生效。

据了解,大多数非法捕捉“三有”动物的被告人会辩称不懂法,认为所捕的动物很常见,捕捉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实按照国家“三有名录”,许多较为常见的动物,都被国家列入“三有”动物,这些动物对生态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希望广大群众能提高法治观念和生态文明观念,不要因追求经济效益捕杀这类动物,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濠江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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