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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从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获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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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濠江法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8-27 16:48: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濠江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从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案经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2007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从以恢复原达濠区河渡盐场职工身份、享受劳动模范待遇、办理提前退休、补发工资福利待遇、讨要节日慰问金等无理诉求,多次到各级国家机关缠访、闹访。

其间,有关部门结合杨某从的家庭实际情况,为其解决了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住房补助资金约30000元和一套76.65m2廉租公房,并将其一家列入低保户,每月领取低保金2200元,还筹资为其缴纳了应由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7597.6元,给予其每月生活补助1200元,为其申请残疾人补助3100元、临时救济款约10000元,每年资助其子就读中专和大专的学费约7000元并支出约40000元为其子购置笔记本电脑、学习用品,还为其提供其他经济补助,减免相关费用。2011年8月17日,杨某从与汕头市信访局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保证不再到各级党政机关信访,从此息诉罢访。2014年4月18日,杨某从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承诺不到上级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上访。之后,杨某从仍继续缠访、闹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各级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致使汕头市濠江区马滘街道办事处和马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协助接访100多人次,支出接访费用共计87495.7元。

濠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从自2007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到各级国家机关缠访、闹访,其行为损害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主观恶性大;被告人杨某从未能认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在庭审中不配合法庭调查,没有认罪及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杨某从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公民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依法依规,走合法程序,而不该通过缠访、闹访的方式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采取极端的方式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达到一定情节,将要承担法律后果,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濠江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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