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坏生态环境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个别单位怠于履责,事情不了了之,最终由政府买单。在过去,这可是不少企业的如意算盘,但是这样的做法现在再也行不通了!
近日,公益诉讼人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澄海区水务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濠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为濠江法院审理的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水土保持不符合“三同时”制度
公益诉讼人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5年8月,澄海区水务局审批同意了大兴采石场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然而澄海区水务局在日常持续监管过程中,发现大兴采石场在水土保持方面仍然存在部分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符合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等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澄海区水务局于2016年先后两次责令大兴采石场整改,但大兴采石场均未纠正。公益诉讼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大兴采石场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却一直持续生产经营,且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责令大兴采石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水土保持施设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期届被告仍未履行职责,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有法律“撑腰”这类案子可以告了
在这类环境案件中,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在过去也往往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很少通过诉讼来解决,因此个别单位怠于履行职责,企业往往也存在侥幸心理。
然而,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向濠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被告怠于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违法
濠江法院于2018年5月21由副院长黄晓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澄海区水务局对大兴采石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大兴采石场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罚款五万元。2017年1月23日,大兴采石场出具《声明书》表示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公益诉讼人认为其部分请求已实现,遂向法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澄海区水务局上述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濠江法院最终作出确认被告澄海区水务局怠于履行水土保持的监管职责属于违法情形的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虽然,本案最终大兴采石场仅作出确认被告澄海区水务局怠于履行水土保持的监管职责属于违法情形的判决,大兴采石场也只是被罚款五万元及停止生产直到验收合格,但意义却远不止于此。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诉讼制度,本案是濠江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的审理,在环境污染案件高发的背景下,不但给相关应履行职责的单位施加了压力,且给那些破坏生态、偷排废水、废气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环保需求,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